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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与徐福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1282民初6986号
案件名称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与徐福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徐福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6986号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星,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如阳,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福林,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住靖江市。

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福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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