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6)粤0304民初23548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同珠,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楚灵,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斯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斯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