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5637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宝代表人:古润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承美(系被告李某某妻子),女,1980年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成,男,1980年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济阳县。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