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民初8276号之二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6号楼401、402、403、405房。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晋江市贵夫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社店社区西旺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美专。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新,福建泉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好道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林麒路力凯大厦。
法定代表人:蔡培育。
被告:陈美专,女,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翔娅糖果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酒水食品城6栋15号。
经营者:李四明,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贵夫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晋江好道食品有限公司、陈美专、长沙市雨花区翔娅糖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魏立宇 人民陪审员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刘海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郭兴娟 代理书记员 谢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