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民初22号原告:广安盐皮蛋协会,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
法定代表人:蒋超,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林,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蓓蓓,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胜县乡土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双星乡水口村。
法定代表人:龙艳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章福、徐永生,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广安盐皮蛋协会与被告武胜县乡土情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
本案在诉讼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释法析理,原、被告达成一致协议,即1.被告老龙家商标盐皮蛋于2015年7-8月被四川省德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不合格,给广安盐皮蛋品牌造成不良影响,赔偿给原告广安盐皮蛋协会15000元;
2.被告现有的老龙家商标盐皮蛋有“广安盐皮蛋”连读字样包装使用至2017年4月30日止,2017年5月1日后不得再使用;
3.原告收到赔偿款项后即撤回起诉。
现原告广安盐皮蛋协会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安盐皮蛋协会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不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安盐皮蛋协会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