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691号原告:宁波优和办公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蒋新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文,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咏城工艺礼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林海权。
原告宁波优和办公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咏城工艺礼品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201320454301.2、名称证件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原告宁波优和办公文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优和办公文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宁波优和办公文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