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民初6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鹰潭市月湖区万顺眼镜店。
经营者邹金菊,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俊伟,男,汉族,驾驶员。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鹰潭市月湖区万顺眼镜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计收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