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10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军,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系义乌市国际商贸城G2-15361号商位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埴民剪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余埴民,总经理。
上诉人李小军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市埴民剪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170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小军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武义县王宅镇汤处村,本案应由武义县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武义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浙江省义乌市,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故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