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853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国。
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林,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盛洋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抚顺道418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立。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与被告刘志海、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盛洋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易威登马���蒂(LOUISVUITTONMALLETIER)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