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927号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街道××大道××号××产业园××栋××。
法定代表人:胡海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恒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尊,广东恒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因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城××路××号××公寓××。
法定代表人:蔡银辉。
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因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因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多预缴的受理费5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