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918号原告:毛巧仙,女,195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关寿,浙江金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诗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重庆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5号华润中心万象城LG109号,组织机构代码32779386-6。
法定代表人:SHARANJETHANANDVALIRAM,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浩,北京奋迅(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媚,北京奋迅(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诗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富民路85、87号四层8-28室,组织机构代码08003069-8。
法定代表人:SHARANJETHANANDVALIRAM,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浩,北京奋迅(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媚,北京奋迅(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事达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车公庙工业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714,组织机构代码07518360-6。
法定代表人:田荣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毛巧仙与被告吉诗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重庆第二分公司、被告吉诗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万事达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
原告毛巧仙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巧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巧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毛巧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