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446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办前进路西侧冠利达大厦**1319-20。
法定代表人:陈子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州原概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明圣商贸城第****铺。
法定代表人:陈锦锋。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原概念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广州原概念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为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