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执2087、2088、2089、20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73884322-3。
法定代表人曾浩。
被执行人深圳市盛世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阁树。
被执行人刘阁树,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盛世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刘阁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四案,本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865-18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被执行人深圳市盛世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开立账户,账户内余额为人民币382.98元,本院已依法扣划至执行款专户,由于申请执行人未提交划款手续,本院将上述款项作为执行费上缴财政。
被执行人深圳市盛世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宝马牌BMW7201QL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并进行布控,但尚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分。
此外,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财产查证结果通知书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以供执行。
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