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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无锡市顺安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无锡申湖织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民初179号之二
案件名称179无锡市顺安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无锡申湖织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市顺安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无锡申湖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初179号之二原告:无锡市顺安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晓丰村(无锡市民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月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东,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臻淞,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申湖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湖塘锡港西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巫建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舟,江苏周国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锡市顺安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安公司)与无锡申湖织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顺安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顺安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顺安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证据保全费30元,两项合计55元,由无锡市顺安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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