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632-1635号原告:广州市千一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阳岳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刘锐深家具销售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经营者刘锐深,男,1978年2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登潮,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
法定代表人:蒋红文,总裁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金辉,法务专员。
被告:浙江科尔卡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原名杭州柯维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丁雪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登潮,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广州市千一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刘锐深家具销售部、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浙江科尔卡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四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广州市千一家具有限公司以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其未参与涉侵权行为为由,提出撤回对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广州市千一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千一家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