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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三辉与中山市东升镇妈咪宝贝童车厂、刘长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414号
案件名称刘三辉与中山市东升镇妈咪宝贝童车厂、刘长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三辉,中山市东升镇妈咪宝贝童车厂,刘长庆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414号原告:刘三辉,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

委托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妈咪宝贝童车厂,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

代表:刘长庆。

被告:刘长庆,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三辉诉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妈咪宝贝童车厂、刘长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011648.5)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三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刘三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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