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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与广州莎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1347号
案件名称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与广州莎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莎孚贸易有限公司,磊若软件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1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莎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许文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江雪、谢芳,均系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号(w269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3137,usa)。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薛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雯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州莎孚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知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莎孚贸易有限公司又以其与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莎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莎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上诉人广州莎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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