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1511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1幢11层1102内0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小露,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浩,系长沙市雨花区小二郎文具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文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文浩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伍峻民代理审判员 蔡 晓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