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00129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时尚天丽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动物园公交枢纽四达大厦地下一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唐其放,总经理。
被告李友弟,男,28岁,北京市西城区西外动物园公交枢纽四达大厦地下一层时尚天丽商场177号(德胜园区)摊位业主北京市西城区西外动物园公交枢纽四达大厦地下一层时尚天丽177号(德胜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时尚天丽商场有限公司、李友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时尚天丽商场有限公司、李友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