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593号原告柯惠忠,男,汉族,1965年10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军,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芸,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利学(系武侯区亚鑫汽配经营部业主),男,汉族,1969年11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代理人周永孟,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艳,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柯惠忠与被告刘利学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柯惠忠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利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柯惠忠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刘利学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柯惠忠撤回对刘利学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柯惠忠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