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知初字第722号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建雄。
委托代理人:饶高明。
委托代理人:白晓东。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曾春梅。
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曾春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5年1月26日,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