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知民初字第00003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帅,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春雷,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仁旺。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仁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仁旺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