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初字第00030号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阳光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与陕西阳光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赔偿达成协议且已履行。
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适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初字第00030号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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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与陕西阳光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赔偿达成协议且已履行。
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适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