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15号罪犯陈宁,男,生于1980年06月09日,汉族,高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五监区服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2)涪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0000元(刑满时间:2015年06月02日)。
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0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
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劳动态度端正,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至2014年07月累计标准考核分91分。
缴纳罚金2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宁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5年02月0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