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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绵刑执字第15号
案件名称陈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宁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15号罪犯陈宁,男,生于1980年06月09日,汉族,高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五监区服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2)涪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0000元(刑满时间:2015年06月02日)。

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0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

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劳动态度端正,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至2014年07月累计标准考核分91分。

缴纳罚金2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宁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5年02月0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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