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陕民三终字第00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
上诉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邱则有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四初字第00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昆仑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仑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经法院减半后为1025元,由上诉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