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初字第294号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ngtuanboon(翁端文)。
委托代理人:刘斌。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
被告:宁波道尔奋乐仕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燕。
被告:鹏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进良。
被告:江苏瑞鹰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瑞。
委托代理人:田青。
委托代理人:程根仁。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道尔奋乐仕服饰有限公司、鹏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江苏瑞鹰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证据保全费2020元,合计2045元,由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