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355号罪犯钟振扬,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1)城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振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振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另查明,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700元。
本院认为,罪犯钟振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钟振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钟振扬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因该犯系累犯,主观恶性大,且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振扬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700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