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钟振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榕刑执字第355号
案件名称钟振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钟振扬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355号罪犯钟振扬,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1)城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振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振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另查明,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700元。

本院认为,罪犯钟振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钟振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钟振扬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因该犯系累犯,主观恶性大,且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振扬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700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