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48号原告:刘向东,男,汉族,1979年01月0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下湖镇张巷村三区***号,身份证号码3422251979********。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平美音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花样年花乡C座24H,组织机构代码08075524-2。
法定代表人:熊俐。
被告:熊俐,女,汉族,1989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高州市宝光街道八角山八新村**号,身份证号码为4409811989********。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东诉被告深圳市平美音科技有限公司、熊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083928.8)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刘向东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在本案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向东负担,原告刘向东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多收的人民币1025元。
审 判 长 史 仲 凯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思思(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