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知初字第2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秋星、华韧竹,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荣忠,系嘉兴市南湖区城东大千丽灯饰店业主。
被告:中山市安居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康龙三路**号厂房五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新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胡荣忠、中山市安居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