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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义财、广州市从化昌林摩托车配件厂等与江门市连达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江中法知民初字第60-2号
案件名称王义财、广州市从化昌林摩托车配件厂等与江门市连达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义财,广州市从化昌林摩托车配件厂,江门市连达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中法知民初字第60-2号原告:王义财,男,汉族,1965年12月17日,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身份证号码:×××0037。

委托代理人:王强,广东瑞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勇,广东瑞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从化昌林摩托车配件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办公楼)一层自编之一。

投资人:王黎明。

委托代理人:王强,广东瑞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勇,广东瑞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连达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连若暘。

委托代理人:李旻,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和,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财、广州市从化昌林摩托车配件厂与被告江门市连达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义财、广州市从化昌林摩托车配件厂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义财、广州市从化昌林摩托车配件厂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未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财、广州市从化昌林摩托车配件厂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义财、广州市从化昌林摩托车配件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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