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知民初字第18号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注册号:440602000037813。
法定代表人邝华根。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源森,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乐昌市,公民身份号码:×××7318。
系佛山市禅城区金顺发汽车配件经营部经营者。
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源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源森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廖源森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承担。
该款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起诉时已全额预交,对多预交部分,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