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初113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OEITJIEGOA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秀莉,住四川省威远县。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聂秀莉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21年6月22日,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