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初字第575号原告: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广佛公路平地西3号。
法定代表人:杜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仕法,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向伟,系宁波市鄞州中河瑞喆家具店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乐柯南,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向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