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知民初字第0101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迪(特别授权),系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陈美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美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相关证据为由,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