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69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马晓林,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被告成都力奔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张容,职务不详。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力奔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5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案件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案件诉讼费,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缴纳案件诉讼费,也未提交缓交案件诉讼费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