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1411号罪犯韩进军,男,汉族,初中文化,1985年10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县,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通知刑执字第0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进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已缴纳人民币九万元)。
该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2013)通知刑执字第000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缓刑,对罪犯韩进军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4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韩进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韩进军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
该犯大部分财产刑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韩进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因该犯系主犯,且大部分财产刑未履行,应当从严。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进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五日(刑期至2015年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