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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麒涛诉上海本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69号
案件名称何麒涛诉上海本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麒涛,上海本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仁裕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69号原告何麒涛。

委托代理人**,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本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仁裕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贵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麒涛诉被告上海本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仁裕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麒涛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何麒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麒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2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60.5元由原告何麒涛负担。

审 判 长  张华松代理审判员  胡 瑜人民陪审员  黄秀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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