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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周桂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怀中民二终字第234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周桂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周桂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中民二终字第234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邬建辉,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桂香,系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怀化佳惠商城附一楼34号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承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胜审 判 员  曹 阳代理审判员  罗雪花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颜利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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