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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朱巧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1092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朱巧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朱巧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1092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亚芬,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巧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巧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其已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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