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0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好时达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童国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格美通用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叶林红。
上诉人深圳市好时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好时达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格美通用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格美通用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好时达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好时达公司申请撤诉是该公司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好时达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好时达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深圳市好时达电器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予以退回32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