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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格美通用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好时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097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格美通用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好时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好时达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格美通用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0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好时达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童国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格美通用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叶林红。

上诉人深圳市好时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好时达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格美通用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格美通用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好时达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好时达公司申请撤诉是该公司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好时达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好时达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深圳市好时达电器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予以退回32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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