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583号原告柯惠忠,男,汉族,1965年10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军,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定强(系成都市武侯区红利汽配经营部业主)。
经营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成都二十一世纪装饰材料交易市场*栋*号。
本院受理原告柯惠忠与被告姜定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柯惠忠撤回对被告姜定强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柯惠忠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