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中民三初字第74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组织机构代码证61759234-1。
委托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源,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婵。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柳春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海霞、吴圣岩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肖芝乐担任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征收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柳春龙审判员 许海霞审判员 吴圣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肖芝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