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知民初字第26号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泾县泾川镇园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丽,系洛阳市老城区寿石斋文房四宝商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