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59号原告杨宣东。
原告瑞安市大地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光筹。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奕荣。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茜。
被告义乌市中尚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绍忠。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向明。
被告温州恒通印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乃苗。
兰溪市中尚日化用品厂,住所地兰溪市梅江镇祝宅村通洲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吴绍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向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宣东、瑞安市大地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中尚日用品有限公司、温州恒通印业有限公司、兰溪市中尚日化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宣东、瑞安市大地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杨宣东、瑞安市大地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宣东、瑞安市大地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杨宣东、瑞安市大地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