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1826号原告任文林。
委托代理人黄仁春,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锐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九凤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鄢茂雄,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金贝,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国贸路18号519-3室。
法定代表人WEIMINGSOH,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光,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鹏,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文林诉被告武汉锐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文林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文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文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任文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