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6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法定代表人:彼得.布拉格登(PeterJ.Bragdon),法律和公司事务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律顾问及董事会秘书。
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亮,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与被告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