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1064号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霞。
委托代理人:李跃群。
委托代理人:吕伟彬。
被告:陈敏国,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方山下三区居38号。
被告:台州市黄岩鑫乐塑料厂。
负责人:夏乐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敏国、台州市黄岩鑫乐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