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26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谢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晓静,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
被告于晓通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晓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减半负担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