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于晓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石民五初字第00262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于晓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晓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26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谢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晓静,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

被告于晓通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晓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减半负担150元。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