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知)初字第271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天宇商海小商品市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南路甲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昆,总经理。
被告郑德友,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天宇商海小商品市场中心、郑德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天宇商海小商品市场中心、郑德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天宇商海小商品市场中心、郑德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十八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