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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中林百货有限公司与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53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中林百货有限公司与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中林百货有限公司,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中林百货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龙眼社区四路*****号���栋*层。

组织机构代码为79930491-X。

法定代表人:张敬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组织机构代码为61755749-0。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贺亭,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中林百货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东二法知民初字第42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可能涉及公证员未到现场,虚假公证且案情复杂的事实,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诉人东莞市中林百货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东莞市虎门镇,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东莞市中林百货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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